成都画廊协会章程
时间:2014-05-29 | 来源:成都画廊协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成都画廊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CHENGDU ART GALLERY ASSOCIATION,缩写为: CDAG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画廊、艺术品经营机构及拍卖公司自愿组成,并依法设立的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成都市画廊、艺术品经营机构的业务联系、协作;建立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举办展览研讨,开展国内外艺术交流,促进画廊业与国际接轨; 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高公众艺术素养和欣赏水平;促进协会会员互动、互助、互惠,搭建信息和资源共享合作平台,合力抱团对外推广宣传;活跃、净化画廊行业,规范、繁荣艺术市场,促进成都艺术品市场和产业的健康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琴台路7号1楼102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1.组织从事艺术经营的企业研究,协调以及配合政府法规、政策的落实和贯彻;
2.加强成都画廊、艺术机构间的交流和联系,相互学习,拓展业务合作;
3.通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展览展示等活动,不断提高“成都”在国际艺术领域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为繁荣成都文化艺术,壮大文化产业,打造成都艺术领域的文化名片做出卓越贡献;
4.通过协会平台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交流活动,致力发掘和推广有潜力和中青年艺术家,繁荣成都市艺术品市场资源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 增强会员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成都市画廊业走向规范发展;
6.通过规范有序的经营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艺术修养和鉴赏水平,培育潜在的艺术品消费群体;
7.出版、编辑成都画廊文化、艺术史等方面学术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在成都市注册或经营的画廊、艺术品经营机构、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单位以及对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研究或涉及的专业机构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承认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 自愿加入本协会,关心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各项活动;
3. 在成都市注册或经营的画廊、艺术品经营机构、艺术品拍卖公司、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单位以及对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研究或涉及的专业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及入会资料;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宣传本协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鉴于本协会的行业属性,会员大会不聘请专职艺术家出任本协会的实职。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和协调本协会日常工作;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热心本协会事务,愿意为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协会任职: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组织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督促、检查本协会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代表本协会出席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1. 负责全体员工大会交办的工作;
2. 协助会长工作;
3. 负责落实自身所分管工作的组织和开展;
4. 完成本协会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本协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1.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协调协会下属机构及协会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本协会财务;
2. 对本协会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本协会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和赞助;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500元/年,理事单位:1000元/年;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会长单位:5000元/年;副秘书长单位:2000元/年,秘书长单位:3000元/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由秘书处统筹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会员聘任制,本协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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