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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

时间:2016-11-22 | 来源:华夏艺术网 | 阅读:487次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取得了不少骄人战绩。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情高涨的今天,我们也不能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一些“冷”思考。我们认为,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树立一个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观。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急功近利,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摇钱树”,也不能好大喜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成各级政府的政绩工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历经千百年才积淀起来的优秀的文化基因,如果这些优秀的文化基因都因我们的“保护”而不复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何价值可言?面对已经凋零的文化遗产,不管不行,但干预过多,同样会将“真民俗”变成“假民俗”,“真遗产”变成“伪遗产”。从这个角度来说,用科学的态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科学保护呢?我认为至少应包含以下六大内涵:

  一

  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弄清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什么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源于日语“无形文化财”一词的英译,泛指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人类财富——如传统工艺技术、传统表演技艺以及传统节日仪式等。作为人类急需保护的一种活态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从传承主体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杰出传承人为依托,没有杰出传承人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从传承形态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活态的原汁原味的传承为基本特征,那些已经死亡、或是已经被人为改造过,已经不再是原汁原味的传承项目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从传承时限看,必须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时间不足百年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从品质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不具备上述五大价值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有些人看来,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传统文化。其实,这是个误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但并不是所有的传统文化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是经过价值衡量之后的传统文化,是传统文化的精华。因此,不用说抽大烟、裹小脚这类陋俗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那些老百姓(603883,股吧)喜闻乐见的行酒令、打麻将等传统民俗事项,也很难获此殊荣。

  那么,究竟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呢?我们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特指那些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申报、认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辨伪过程,就是一个激浊扬清、去伪存真,从良莠不齐的传统文化中提取一个民族优秀之文化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

  二

  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规律来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有规律的。要想科学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人为地创造规律,而是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去发现规律,进而利用这些传承了千百年之久的固有规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些试图通过臆造出来的某些“规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想法与做法,到头来只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来致命伤害。

  那么,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呢?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就是指历史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的传承方式。如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个人传承的,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团体传承的,而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通过群体来传承的。我们在保护这些遗产的过程中,也应该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个体传承型、团体传承型和群体传承型三种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如个体传承型遗产的传承主体、受益主体只能是个人,团体传承型遗产的传承主体、受益主体只能是团体,而群体传承型遗产的传承主体、受益主体只能是这一群体,而不应该是某个个人。如果我们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这些细微差别,而将团体功劳或是群体功劳归于某一个人,就很容易因为我们对基本事实的误判而伤害到更多人的利益与感情。

  发现并利用规律同样适合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中,我们之所以要有意识地发现那些著名的老艺人、老匠人、老歌手、老把式,并将他们深藏绝技发掘出来,将历史上创建并传承至今的各种老字号、老作坊、老商铺恢复起来,就是因为我们已经注意到了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通过这些个人、团体、群体,通过老字号、老作坊、老商铺传承下来的。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一点并另起炉灶,用各种官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示范园、展示馆、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等当代人创造出来的保护范式取代传统传承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得不到保护,还会因为新载体、新范式的介入以及新载体、新范式对于传统载体传承权利的剥夺,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

  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传承载体的不同,传承方式的不同,每种遗产的传承模式都会有很大差别。如尽管侗族大歌和京剧同属表演艺术,但由于传承主体不同,传承方式不同,甚至传承制度不同,保护模式就会完全不同。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先应该从研究规律入手,通过发现规律、利用规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些不合规律的外来介入,到头来只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保护性”破坏。

  三

  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全心全意保护好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在于传承,而传承的载体就是来自各行各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活艺在,人亡艺绝”,这句话基本上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承人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非物质”性。在成品形成之前,它们通常只是作为一种知识、技艺或是技能存在于传承人的头脑中。只有当他们将这些技艺技能施展出来的时候,人们才会感受到它们的存在。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不见”“摸不着”,保护起来没有“抓手”,所以在许多人看来保护难度很大。但是,如果我们换种思路,把保护传承人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抓手”,化“非物质”为“物质”,化“看不见”“摸不着”为“看得见”“摸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难题就会迎刃而解。原因很简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传承人头脑中保存的各种传统技术技艺,传承人都不在了,技艺如何保留?

  当然,找到“抓手”固然重要,但利用好这个“抓手”更为重要。在保护传承人这个问题上,科学保护的第一要义是选对“抓手”。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活动,并愿意将自己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后人的那些自然人或相关群体。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传承过程中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人、那些热心学习传统但本身与传统艺人、匠人并不具有正式师承关系或水平尚未达到传承人标准者,都无法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一光荣称号。在遴选传承人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把关,以确保传承队伍的纯洁。

  在保护传承人这个问题上,科学保护的第二层要义是必须根据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对传承人实施差别化管理。此前,在传承人认定这个问题上,我们似乎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即所谓“传承人”,就是特指某个自然人。其实,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不同,传承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个体传承形式出现的“个体传承项目”。第二种是以团体传承形式出现的“团体传承项目”。还有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遗产的参与者少则数百,多则数万,甚至数十万。如各种传统庙会、祭祀仪式、传统节日等都属于此。这类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传承时段上的固定性、周期性、短时段性,以及传承载体上的大众性、全民性,传承内容上的丰富性、多样性。由于传承方式不同,有关这些遗产的补贴形式自然也会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化倾向,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我们不是有针对性地对这些本不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差别化管理,我们就很容易因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传承造成保护性破坏。

  四

  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处理好保护与经营、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

  经数年研究,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经营这个问题上得出如下结论:历史上走市场的可以继续走市场;历史上不曾走市场的不要走市场;而介乎于两者之间者要谨慎走市场。按此方针行事,通常都不会出现太大问题。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这个问题上,我们历来主张保护与开发可以“同时并举”,但务必“分别实施”的原则。只要将传承人的传承与开发商的开发分别放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平台上,通常都不会出现太大问题。相反,如果传承人与开发商都想既传承又开发,不但开发会因受到传承规律的制约无法施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会因传承人职能的改变以及开发商的过度介入而蒙受灭顶之灾。当然,即或开发商可以开发,也不能简单地用大机械生产的方式取代传统手工技艺化,生产同质同类产品。否则,传统手工技艺就很容易因低质廉价的现代工业品的冲击而消亡。

  当然,我们必须说明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科学的固守而不是急功近利的挖宝。它的最大价值是保护一个民族的文脉,而不是对于一个民族的GDP的拉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有经济价值,而这并不是其价值的全部,如果我们放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价值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当成一棵晃一晃就可生钱的“摇钱树”,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沦为专门伺候、拉动GDP的婢女,我们就很可能会因为这蝇头小利的驱动而失去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东西。这对于历史上遗产甚丰而如今已剩不多的中华民族来说是万万要不得的。

  五

  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严格区分开来。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我们的各级政府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并不是说所有的“保护”都能起到保护作用。搞得不好,好心的保护也会变成令人痛心的破坏。而且,“保护”力度越大,破坏的力度也就越大。

  为什么出于好心的保护,也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灾难性破坏?道理很简单:处于原生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像是一株生长在大自然中的花朵,在通常的情况下,是不需要保护的。但随着外来文化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冲击,许多非常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同其所生长的原生环境,已经遭到破坏。为保护这些传统文化遗产,我们就不能不考虑为这些已处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搭建起一个可以遮风避雨的屏障,于是出现了由一国政府牵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但是,如果这一人工环境远离原生状态,变成只能培育娇花嫩草的“温室”,就很容易以另一种方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基因发生蜕变。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保护性”破坏,几乎都与地方政府过度干预、随意改编,进而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有基因有关。

  要想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而有效的保护,首先需要我们建立起一个明确的角色意识——政府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后援团体,而民间艺人、匠人等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传承主体。政府只有推动、鼓励民间文化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而无亲自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权力。因为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原则来操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只能由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进行。否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传统基因就很容易因政府等外来文化的介入而丧失。

  当然,我们主张“民间事民间办”,并不是说政府、学界、商界、新闻媒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就无足轻重,甚至只能袖手旁观。在信息化、全球化猛烈冲击下的今天,没有政府的扶持、学界、商界的参与以及新闻媒体的呼吁,许多非常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凭传承人一己之力,事实上是很难存活下来的。问题的关键是政府一定要把握好主客位关系,从根本上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与后援主体的区别,千万不要将后援主体误读为传承主体,更不要凭借着自己的强势地位,以政府取代民间,以官俗取代民俗,将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改造得面目全非,甚至将真民俗变成伪民俗,真遗产变成伪遗产。

  六

  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学会既能以宽容的心态看待遗产,更能将遗产所具有的多方价值充分地发掘出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像一条流动的河,从远古流淌到今天,在它身上不可能不留有往昔的痕迹。而且,作为文化传统,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所谓的“迷信”“俗信”相伴而生。如许多少数民族的古歌,只能在仪式上演唱。如果我们一味追求所谓“根红苗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保护古歌,不保护那些充满“迷信”色彩的传统仪式,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古歌就会因环境的破坏而彻底消亡——在传统社会中,“祭坛即文坛”,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都是依附于大型节日或是大型祭祀活动而存在的,一旦取消了这些“载体”,依托于这些载体之上的各种民间文学艺术就会荡然无存。因此,作为一种从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母亲文化”,只要保护它“利”大于“弊”,我们就应给它以更多的宽容,而不应对其求全责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过程中,我们自然需要用更加严格的价值评价体系去评判每一项申报项目,但一旦成为遗产,我们只能秉持整体保护原则和原生态保护原则,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而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切割和剥离。

  当然,作为当代人,我们又不能不站在当代的高度,用当代人的眼光发掘其中的优秀成分并服务于当代社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常常问到这样一个问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有什么用?这里的所谓“有用”“没用”,就是指它对当今社会究竟具有什么“价值”。如果对社会发展、对人类进步没有任何益处和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自然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所以,我们在遴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重点考察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从而判断该遗产项目是否值得保护,是否有资格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遗产的价值固然为遗产本身所固有,但并非所有价值都已经被人们发掘出来。遗产保护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遗产价值再发现的过程。只有遗产价值被挖掘出来,遗产地位才会得到提升,遗产的价值才会为当代人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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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用户 [广西南宁]2012-11-22 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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